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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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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对审活动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等传播审活动。

刑事案件并非要求所有人必须参与审判。

多了三倍。

实在是不让人省心。

三、不得拨打、接听电话。

原告席。

周全民看着方密密麻麻的五十六个被告,了一气。

这五十六个人一旦吵架互殴,那他们还真不一定能制止住。

敲响法槌。

一、不得鼓掌、喧哗。

扫了方。

“现在正式开!”

纪律再次重申完毕。

昨天那个梁书齐,让他印象尤

“全人员在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纪律。

在法上,他们还有作为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最后陈述权!

七、不得危及法安全或扰秩序。

这五十六个人,都不是很放心张玮。

这群被告……

就算是败诉坐牢……

他再次程,当宣布了一遍法秩序。

念诵了五分钟。

不敢将自己的命运都放在一个刚认识的律师手中。

原告并不是公诉人,而是秦牧。

他们也想死的明明白白。

不仅当吵架,还公然谩骂他,说他算什么东西!

九、不得……”

若是不去的话,连答辩为自己争取的机会都没了。

而在法律上,对此现象也有所规定。

不然的话……

这起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周全民将目光看向了秦牧,开:“现在请原告宣读起诉状。”

在念到第八条纪律的时候,周全民的右脸微不可察的颤动了一

上。

更何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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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只要律师到场参与辩护即可。

被告人数过多的现象,在以前的审判案例里经常现。

然而……

……

“咚——”

八、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第一百零九章 开第三日,诽谤罪审理!

“今天,晋城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在这里公开开审理原告秦牧,状告被告韩遂岳等六十人诽谤罪一案。”

“再次郑重警告,违背以上法纪律者,本有权照相关法律予以拘留、警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得烟、

若是取得了公证,全权委托辩护律师,被告甚至可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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