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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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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推断宋云售的该行为这,本不存在对野生动资源的任何损害,行为不有社会危害

行为不有社会危害,这一尤为重要。

在所有的无罪辩护中,都需要运用到这

无社会危害据相关指导意见及法律法规,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判无罪或者行不起诉理。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就是为了惩治那些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并且加以震慑、遏制。

若一个人的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那他必然不会犯刑法。

这个逻辑概念虽然没有卸载《刑法》中,但却现着刑法的神。

不可能对一个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行妄加定罪。

而费氏牡丹这鹦鹉,已经开始大批量繁

野外非常常见。

数量极多。

不适于再位列于濒危野生动

或者说,它已经大量驯养繁,把它作为野生动同等保护会导致一刀切。

削弱了司法力量。

对其他真正需要保护的野生动不公平。

“第三,公诉机关起诉的适用法律错误。”

随后。

秦牧又写了一

在递而来的起诉状副本里,公诉机关将宋云家中饲养的十八只鹦鹉,认定为非法售的濒危野生动之列。

然而……

野生动,指的是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的动

驯养繁的动,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发的这条司法解释,明显过时。

至少费氏牡丹鹦鹉,不符合濒危野生动条件。

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

严格来说,宋云只是在客人烈要求的时候,才售了三只费氏牡丹鹦鹉。

其他的十五只鹦鹉,与作为证的鹦鹉不备同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

了一晚上时间。

秦牧整理了五条可行的辩护思路。

这个案的困难之……

在于他需要挑战现行“证据确凿”的刑法条例,将其改为无罪。

再加上之前宋云签订的认罪认罚结书。

等于是承认了罪行,承认了自己犯罪。

在这辩护,难度又加了一重。

不过……

他还是不后悔。

哪怕拿不到系统的稀有奖励,他也要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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