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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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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却……”

“能在五年之,将两只鹦鹉繁衍至十八只,他对鹦鹉应该有着全范围、的了解,无法以不知。”

却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经过了样调查,在民间知的人,不足20%。”

“这也导致了每年都有鹦鹉案发生,从六个月到数年的有期徒刑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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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则认为,宋云并非为了牟利,且不存在对濒危野生保护动的迫害、杀害、灭绝等行为,反而予以了救助,可以选择放弃起诉。

只能岔开辩论主题,沉声:“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明确构成了犯罪。”

“如果这样机械司法,是否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有过两派观

说着说着。

“此外,他还签订了认罪认罚结书,自己承认了犯罪事实,表示愿意受罚……”

“保护濒危野生动,宣传上却不功夫,反而逮着无意中犯罪之人不放,这就是你们的执法态度吗?!”

“也就是说,百分之八十的人不知除了三类鹦鹉之外,其他鹦鹉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

他们原以为只是参与一场简单的审,谁知对方居然请了一个这么厉害的律师!

“五年时间里,他有充足的时间中止犯罪行为,将鹦鹉上给林业门。”

“在我看来,这样的行为,并非是勤于执法,而是怠于执法!”

两个公诉人对视了一

原告席的两个公诉人眉锁,一时间却不知该如何反驳。

一连串的问句来……

一方认为,十八只鹦鹉,属于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惩治。

“是否有让民畏严刑峻法,而不敢再犯的嫌疑?”

在自由辩论环节,不断责问他们。

对方针对的,不仅仅是这条刑法,还有他们的执法态度。

其实。

“还有,我想请问公诉人,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有何社会危害?他未曾杀害一只濒危野生动,只是于他人恳求,才售卖了三只。”

王大锤索放飞了自我。

“你方声称他不知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并不符合逻辑。”

最终。

“在普法上,并未到全民普及。”

在法上,公然呵斥反问。

这个案发生之后,他们了详细讨论。

“在我看来,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无社会危害节显著轻微。”

“关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诉讼法里,曾经详细明确了,无社会危害的犯罪、节显著轻微的犯罪,都可以不予起诉。”

起诉的一派占据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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