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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esp;他甚至还给界河商会、界河商市元老院和界河商市政所聘请了专职的讼师团,其中不仅有
通宋朝律法的讼师,还有从析津府请来的辽国讼师
&esp;&esp;官员怎么可能玩得过讼
?所以
不得已之
,大宋朝廷只得
台了“告事不
己法”的规定,用来打压讼
。不过这条法律只能压缩讼
在堂上的活动空间,写状纸,串
供,寻漏
,找证据等等法律方面的活动,还是需要讼
的。
&esp;&esp;“陛
,”次相曾布发言了,“臣知
此案,臣以为余氏和陈大郎的和离虽然不妥,但是在陈大郎死后复合更加荒谬。死人怎能娶活人为妻?一夫又怎能娶两妻?此等
法有违人
之
,乃是无知老妇
于婆媳之
所为,开封府不能因此坏了人
大
。”
&esp;&esp;“和离既然不妥,那就应该是无效的。”韩忠彦
着
发言了,“因此余氏一直就是陈大郎的正妻,而后娶的王氏不应该被视为正妻!”
&esp;&esp;而且儒家官员的法律意识通常比较单薄,这和儒家思想中轻法律,重教化的路
有关。
&esp;&esp;而与此同时,宋朝的讼师却是经过专门的“讼学”培训,有专门的教材,有专门的行会,还有师傅带徒弟,早就一个个比猴还
了。
&esp;&esp;而武好古则是玩法玩
了新
度,聘用了“常年法律顾问”,凡是共和行及
属商行,武家
账房和武好古本人所签署的合同凭由,必须由讼师团过目或起草。
去的丈夫复合有效,那么就等于承认了一夫可二妻和死人可娶活人为妻……那儒家人
还要不要了?不要人
不成了禽兽了?为了一个孟皇后,就让大家都去
禽兽也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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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esp;御史中丞赵
之
话
:“和离不妥也离了,有开封府的文书为证,如何无效?而王氏
门又有三媒六聘,礼法俱全,如何不是正妻?若三媒六聘娶
来的妻
都可不算,那人
之
还不俱坏?”
&esp;&esp;这事儿还真是难办啊!
&esp;&esp;“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新党方面的李清臣接过话题
,“余氏因为无
被弃,陈大郎所为是符合孝
的,而当时陈母也未在开封府提
异议,因此不能判定陈大郎不孝。之后陈母主张陈余二人复合,乃是因为陈大郎至死无后,可见无后之
源不在余氏,且陈母和余氏
若母女,所以才将余氏接回。离异之事虽然对余氏不公,但是并不有违孝
,而且陈大郎也拿
资财,妥善安置余氏生活,因此也不违反三不
中的有取无归。所以陈大郎和余氏的和离,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esp;&esp;这事儿的
理当然在王氏一边了!何天然何大状一年三千缗的薪
不是白拿的!所以旧党的几个君
怎么都说不过新党
臣的。而且……旧党的君
们也不是金牌讼师啊!他们是科举考
来的官这个不错,但是宋朝的科举不考律法,虽然在
中后会
行一律法方面的培训和考
,但是这
培训考
往往
于形式,并不能让官员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
&esp;&esp;旧党这边的范纯礼也
着
起
发言:“婚姻之
当从父母,陈大郎违逆母命,离弃结发,是为不孝。我朝孝治天
,应当判
离异无效,所以余氏才是陈大郎的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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