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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案件事主的猜疑恐惧,
杭府提前发
公告允许百姓旁听。
便有消息灵通的人士打听到“
.幕”,于是,到了案件审理这日,
现在红杈
外的旁听人员只有少
分是
着短衫的市井百姓,而多数都是穿
衫
的士人,有便服的官员,也有着襕衫的儒士和学
,还有一
分
帷帽的官家女眷。
杭府的审案地
在京府左司法
,是专门审理民事案件的法
——最先是大理寺修建的专门用于公开审案的公堂,
设法官席、原告席、被告席的旁听席,并有扩音设置,即使坐在旁听席的最后面也能听得清楚,后来朝廷
令上府、上州都要设立这样的法
。京府的民事法
有旁听席位三百八十八座,
杭府将最中间的一百三十座安排给了
会的学者。
这群明显异于宋人的外国学者引起了左右旁听席的注目,一些儒者和官员则认
了名可秀、贾选、范浚这些重量级人
,
接耳传递着
报,那些不知晓
的普通百姓则显得局促不安,不知
怎会有这么多贵人来这桩案
,竟还有外国人?尤其原告和被告的家属,不由得背上冒汗,惶恐不安。
随着一声肃穆的“开
——”,法
安静
来。
司录参军朱熹是这桩案
的主审法官。
原告和被告各居其位。
朱熹先简要说明了“适逢中西方法学者
会在京召开,各国法学者因
需要,旁听案件,不得
涉案件审理和判决”,便
审案程序,由原告讼师代表原告陈诉状纸。
案
是这样的——
吴重五家贫,
城签了南洋雇工契约,去金洲挖矿,妻
病逝的时候,吴重五未归家,留有一女阿吴,年十六,被同村的吴千二以半贯钱为聘资娶为妻。一年后,吴千二以三贯钱将阿吴卖给翁家村翁七七之
翁十三为妻。
半年后,吴重九从南洋回来了,与他一起回来的还有工友李六——他在金洲挖矿时将女儿许给了李六之
李三九。得知女儿已嫁了两嫁,吴重九很生气,认为没有他的同意婚约无效,便去翁家将阿吴领了回来,由李六带回海盐县与其
李三九成亲。
翁七七不服,告吴重九“夺人媳”。
富
县衙一审二审都判决阿吴与翁十三未和离,应归回翁家。
吴重九和李六不服县衙判决,聘请讼师告到
杭府。
案
并不复杂,在
审前一日,
会已经向各国法学者翻译陈述了案
——法
上是不可能当
翻译的。当日开
,朱熹只是听取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并就案
了详细询问,判决留在第二日。
上午
审结束,
午法学者们便在枫桂园讨论。
拜占
的法学教授加图·赫拉克勒斯首先
:“作为婚姻案件的主
,应该是夫妻双方,而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却是夫妻双方的父亲,显然华夏的婚姻法实行的还是家父权。”
“家父权”即“父权”,在古罗
帝国的家
中,家父是被法律承认的私法上的唯一主
,虽然家
有自由
份,也是自由人,在未成年之前,他是家父权的附属者,不拥有个人财产和法律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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