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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时移事易,现在一百多年过去,当初的律令里面,有很多不适用于现在,也有许多
实施细节没有规范,官员们在里找不到依据,就开始
照自己的行为准则来判断。
在大明,想要当官,靠的是科举,科举考八
文,却不考,有些官员从礼
调到刑
,又或者原来是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调职后却成了断案的司狱,就更别指望他们熟读了。
中央尚且如此,地方就更不必说了。
在唐泛上任之前,浙江那边就
了一桩很有名的案
。
甲跟乙起冲突,两人打架,被乙失手打死。
明律有规定,如果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
孙当场替他们报仇,杀人是无罪的,如果事后再杀,就要杖六十。
如果仇人已经被审判,因为大赦没有被
死的话,如果这个时候
孙还跑去报仇杀人,那就要杖一百,
放三千里。
这时候,甲的儿
没有当场杀人,他私
跟乙达成协议:乙赔偿土地给他,然后声称父亲死于意外,然后向官府申请不必剖尸检验,就算是私
了结了。
因为当时讲究死者为大,尸检会破坏尸
,很多人家不愿意这么
,所以官府接到这样的申请,也就不会
持,一切以当事人家属的意愿为准。
这样
不算合法,但也不犯法,无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
。
如果事
到此为止,也就过去了,甲的儿
充其量就被人斥为不孝,在乡间抬不起
之类。
但事
当然没有这样结束。
乙赔偿给甲家人的田地,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甲的儿
就拿了这些田租吃喝玩乐几年,顺便娶了老婆,生了孩
,等孩
到三岁的时候,就拿着刀,去把乙给
死了,说是已经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可以为父报仇了。
好了,问题来了,律法早就规定了,爹娘要是被人杀死,
儿孙的当场杀了对方是没罪的,但甲当时没有杀,也没有让官府判决,反倒与乙私了,还瞒报官府,这就说明案
已经告一段落了,结果三年后,他又杀了乙,
照规定,起码要杖一百,
放三千里。
这个案
当时非常轰动,还闹到了刑
,判案的官员们主要有两
意见:
一
意见是严格
照律法来判,甲的儿
不肯尸检,对官家隐瞒不报,无疑是藐视玩
官府,这
行为必须严惩。
另一
意见则是觉得甲的儿
为了传宗接代,生
儿
,这才对乙忍气吞声,是孝
的表现,理应从宽
理,可以减免罪行。
两
意见相持不
,大理寺和都察院也纷纷加
了争论,最后还是
阁给
了批示:甲的儿
其
可悯,但其罪也可恶,所以两相折中,杖一百,
放就免了。
在唐泛看来,这件案
就是用孝
来掩盖自己的卑鄙,钻法律空
的典型表现。
因为
照规定,甲的儿
只要在老爹被杀之后
上就杀掉乙的话,本来是可以免罪的,但他没有那么
,反倒拿着乙的钱去享受了几年,然后娶了老婆,生了孩
,这才跑去
死乙,就说是为父报仇。
刑
和
阁未尝不明白这个
理,只是甲的儿
以孝
来
护
符,明代以孝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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