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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8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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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帝国最权力机构——政事堂。由政事堂两位宰相加上超过半数的参政在审批表上落笔签押后,死刑才算正式定了。

因此判决的卷宗呈到了绵州知州方季淮的公案上。

方季淮的父亲是前任刑参政方显朴,受家传熏陶,对法律条文当然十分熟悉。

方季淮一看,上断定阿湖的婚姻不合法:其一,母丧未满,在母丧期间,不得行婚嫁;其二,大宋规定的最低婚龄,阿湖未满十五岁。而阿湖的叔叔将她嫁到刘家,这桩婚约不仅无效,还违法。所以,阿湖不能算是刘大媳妇,对刘大来说是一个普通人,不存在杀夫大罪。

于是,方季淮以“杀人未遂罪”判刑,免死罪,刑三年。

卷宗上报西川路提刑狱司,却在提刑司引起了极大争议。

提刑司的两位主官——官是北周官员,副官是南宋官员,两人对判决产生了分歧:前者维持县衙的初审判决,后者维持州衙的复审判决。

最终,官一派占了上风,同意初审的死刑判决。当然,提刑司也考虑到阿湖与刘大郎订立的婚姻关系不合法,但是提刑司却将板打到了阿湖的上,判其罪名为“违律为婚,谋杀亲夫”,也就是说违律不违律,那是阿湖和她叔叔的事,而刘大郎了聘礼签了契约买了老婆,那他为大男人的合法的夫权就必须受到保护。

因为西川路是共治,这死刑的卷宗审就要同时呈宋周两个朝廷。

但是,经过两国中央朝廷最终审来的判决现了大分歧:

——北周批准了提刑司的终审判决,南宋却维持了绵州的复审判决。

一个是死刑,一个是徒刑三年。

遵照哪个执行?

西川提刑司犯了难。

于是阿湖继续关在县衙牢里,两国大理寺开始了纠扯。

至今,仍未有结果。

这桩官司经过报纸的报,成为今年上半年宋周两国的闻。南北朝野都议论纷纷,观看法争论不一。冯时行才开了个,台上台就都知是那一桩案了。

当然,冯时行不是来学会上断案的,稷学会也没有资格判案,而是从这桩官司引了一个令学界思的问题:

国家以礼法治国,但当二者相悖时:礼为大,还是法为大?

同意死刑一方的,是维护“夫为天”的礼;

同意徒刑的是一方,是维护婚姻关系不成立的律法。

冯时行为*司,更偏向于维护律法。

他的观才一阐述完毕,立即引起了稷学者们的抢辩。

一方是维“礼”派,一方是维“法”派,吵得整个殿堂都充满了火药味。

们瞪圆了睛,一忽儿觉得这个有理,一忽儿又觉得那个也有理,脑袋成了浆糊,但听着这些不同的辩论观的确大知识,让人直呼彩。

记者们听得更加过瘾,吵得越厉害,就越有新闻可挖呀。

辰光转到了酉初,鼓响三声,终场到。

们离场时都一脸的意犹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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