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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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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日本明治二十七年,朝鲜宗三十一年),农历甲午年。

二月十一日,国国务卿葛礼山(wqgresham)与清朝驻公使杨儒在华盛顿签订,共六款。规定:居华工离期限超过一年者,不得不再境;不准华人国籍;居华工都须国国会通过的苛待华工条例行登记。此约以十年为期。其实国至从得到最惠国待遇,就从未真正的把在华人平等对待过。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公民法律地位、商务、航海方面给予另一国的权利,应不低于该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所享有的权利。这一法是西欧国际关系实践的产,它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对外扩张而产生、发展成熟。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通过一系列不平等中外条约的签订,它又被引到中国同西方列的国际关系实践上来。不过,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最惠国待遇在中外关系中的应用不同于它在欧国家相互间的应用,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对中国有片面和不平等,它是西方列扩大各自在华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权的有效工。是西方列在中国人民上的一副沉重枷锁。

西方资本主义列中第一个从清政府获取这一特权的是英国,通过18401842年的对华战争,英国在中国取得了一系列条约特权,其中就有最惠国待遇。1843年10月签订的中英第八条规定:

“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在提这一要求时英国认识到,随着传统中国对外关系制被打破,其它国家也必定会向中国要求条约特权。英国当时居于各国对华贸易的首位,签订这一条款可以防止其它国家在同中国的关系中于更有利的地位,从而维护英国在列对华关系中的领导地位。

国想要从清政府手中获取最惠国待遇是在中英订立之后,给英国以五通商、协定关税等一系列特权,这些权利引起了国政府和在华商人的羡慕,他们力图在对华贸易上取得与英国商人同等的地位。在国在华商人的敦促,1843年,国政府决定派谴使团来华订约。国务卿韦伯斯特在给派往中国订约的专使顾盛的训令中,把“获取最惠国待遇”作为其主要目的之一。

顾盛到达中国东南沿海后,利用清政府对外国使节京的恐惧心理,多次以京相恫嚇,迫清政府答应国的订约要求。清政府主要致力于维护“天朝大国”的威严,对外为了笼络各国,在商业、航海等问题上则愿意作一些让步。特别是清政府在对西方列的态度上一向以“一视同仁”而自诩,故此就使国轻易地从中国获得了最惠国待遇权。1844年7月签订的中中,国在“利益均沾”的名义,取得了英国已获得的各权益,许多方面更超了英国原先获得的权益。为防止其它列以后取得更有利于国的特权,条约第二款规定:

“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之税饷,俱照规定册例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将税则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均沾、用昭平允。”

最惠国待遇规定反映了清政府对当时国际关系状况的无知。清政府只关心“天朝大国”的面、威严,在其它方面则缺乏考虑,不知自己已在无意中给了国一项重大权益,更想不到有索取报酬之必要。从容上看,这是一个概括的最惠国条款,由于对其适用范围没有加以界定,国在华官员和其他人利用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无知,对之任意加以解释,从而给了国政府和在华国人以极大行动便利。最惠国待遇从一开始就被滥用了,这滥用涉及到当时中外关系的各个方面。

不过,从到1858年中签订前的十多年中,由于西方列在华势力扩张不,清政府让予其它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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