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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来练手、练胆的;同时,也用这样的公审形式在士庶百姓中刮起阵风——走这个过场是必要的。
卫希颜给名可秀写
:“……这些从州学选
.
来的官府法司官和从民间选
来的地富士绅推事相比起来,推事们阅历丰富更狡智,而
鸟的法司官却代表着官府的威压,这样的审判团组合,达成了某
力量平衡。一方面,治平推事尚未练
胆
无视法司官的判决倾向;另一方面,法司官的青涩也让他们还没有官员的那

在上。这
局面,避免了独裁的
现,对新生的推事陪审制显然是有利的。
“当然,法司官的‘官威’会随着
官的时日而渐
,然而,民间的推事也会在陪审中锻炼
挑战官威的胆量,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一
‘渴望’。况且,他们不是单独的一个人,而是一个群
,后面还有一个
大的社会中层力量在支持。一旦他们对官威有了抵御力,可以想见,治平推事将在审判中越来越
现
他们真正的力量。”
写到这里,她十分愉快地落笔,“另外,由于审判的回避制度,一些和嫌犯有亲属关系或牵连的治平推事不能参审,这造成一批备选推事的
现;一些县因牵连的地富实在太多,造成备选推事
现了一些‘中富庶民’……相对于那些富裕的大地主大商家来讲,他们是中等的有钱人,我将之定义为‘中产阶级’……这样的中产阶级,在富裕的城市,诸如成都、绵州、杭都、江宁、苏扬、广州……有很多……这是一
被士大夫忽视却不应被忽视的力量……”
***
七月的雷声轰轰不止,到月底时,西川路的“公审风暴”从官员阶层刮到了胥吏群
。
卫希颜对胥吏群
的治罪提
了一个宽贷政策:凡
本职司可用的办事规程、贪腐舞弊的要
,并提
防范措施的,量刑时可酌
减一等半等。这个政策已有先例,最初是用在徽州的胥吏断刑上,之后又适用于两淮路。
这个法外施恩的政策是由名可秀定
,恰是针对地方
政的胥吏欺官之弊。
大宋州县的
政务通常把持在吏员手中,这同公文制度有关。州县与上级的往来,上级对州县的监督,主要通过公文
行,而公文的拟制和收发
理都在吏员。并且,
政不可离的钱粮档案,也为吏员把持。例如,有些州县的官方钱粮册仅仅登记了
名,
本不能作为征收的依据,而实际征收税赋所需的
贯
况,是记录在吏员的秘册中,这
秘册不属于公文,连州县
官都看不到。以致地方
政时,常常吏大欺官。
为何会如此?因
大宋
制,官员必须易地任职,人生地不熟,加上朝廷取官历来重文采、不习民事,所以政务必须依赖于吏。又所谓“
龙不压地
蛇”,吏员祖辈居于本土,熟悉当地
形,且耳目灵通,关系熟络,又老于世故,州县
官想不依靠都不行。一方面,要信赖吏员的经验
政,同时,却又要防范吏员的贪赃舞弊。
但吏员贪赃之
样百
,非
明者能
察。如借报销索贿、借司法勒索当事人、征税中掉包、税票重号(编号重复,重复的号码就可私吞)、大
小票(存
票据和发
票据数字不一)、
比中的贿赂……并且,
吏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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